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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天赐、寿明月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1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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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1958号
  • 案件名称

    雷天赐、寿明月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雷天赐;寿明月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1958号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被执行人:雷天赐,男,1995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寿明月,女,1998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浚县。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雷天赐、寿明月罚金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6刑初9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人雷天赐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寿明月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雷天赐、寿明月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二、2021年4月7、8日、5月21日、7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和网络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已经冻结1539.11元,并予以划拨。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9日,向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尚未实施。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0元,执行到位1539.11元,尚余案款33460.8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雷天赐、寿明月负有继续履行滑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 森 彪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杨 建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冉令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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