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唐仲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初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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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初440号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唐仲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唐仲鹤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东波,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仲鹤,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仲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曹振宇审 判 员 张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莉莉书 记 员 董泽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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