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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九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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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44号
  • 案件名称

    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九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九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33室。法定代表人:孙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雯,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九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68-6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滨,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怡雯,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九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6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案涉协议及被上诉人单方陈述时均确认了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及被上诉人起诉时递交的诉状的内容,均表明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派遣工作人员至项目现场为上诉人提供服务,故案涉协议中虽未明确使用“合同履行地”的文字表述,但案涉协议及原告的单方陈述中均认可案涉协议的履行地为项目所在地即上诉人住所地。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上诉人住所地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淳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并非所有给付金钱义务的案件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而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内容,故诉请所涉也并非单纯的货币给付义务,不应适用该条文。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大连九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诉请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大连九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经查,被上诉人大连九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勃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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