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梅与彭方勇、于海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8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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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88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彭方勇、于海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春梅;彭方勇;于海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女,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彭方勇,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于海燕,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丰县。张春梅与彭方勇、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春梅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方勇、于海燕给付人民币50525.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8.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丰县欢口镇周堂庄房产一处,已执行到位金额2069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彭方勇、于海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彭方勇、于海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彭方勇、于海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彭方勇、于海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展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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