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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金祥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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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258号
  • 案件名称

    吴红、金祥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吴红;金祥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258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女,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金祥利,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吴红与金祥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本院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冻结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冻结网上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因申请人找不到被执行人,故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进行拘留措施。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永克执行员  陈 奇执行员  李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洪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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