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君安物业有限公司与通榆县红博车饰装潢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663号案件名称
通榆县君安物业有限公司与通榆县红博车饰装潢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通榆县君安物业有限公司;通榆县红博车饰装潢会所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63号原告:通榆县君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吴洪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 被告:通榆县红博车饰装潢会所,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国文学,经理。 原告通榆县君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榆县红博车饰装潢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通榆县君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榆县君安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君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通榆县君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暴卫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雷子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8972号 下一篇 吴红、金祥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