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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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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17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韩玉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9-305。法定代表人:王为康。被执行人:杨建,男性,1972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玉宝,男性,1969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与杨建、韩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建、韩玉宝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61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建、韩玉宝银行存款27902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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