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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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17号案件名称
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杨建;韩玉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9-305。法定代表人:王为康。被执行人:杨建,男性,1972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玉宝,男性,1969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与杨建、韩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建、韩玉宝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61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建、韩玉宝银行存款27902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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