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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朝阳家和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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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964号
  • 案件名称

    刘志伟、朝阳家和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志伟;朝阳家和兴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朝阳家和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绿岛花园。法定代表人:王国玉,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伟与被执行人朝阳家和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涉案房屋已被案外人抵押,暂时无法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9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明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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