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种苗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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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783号案件名称
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种苗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种苗场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8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昆明路518号阳光天和大厦B座18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祥,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靓,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种苗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种苗场场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101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30682.40元,执行费336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帕丽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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