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雪峰与王某、王春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3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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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3533号案件名称
赵雪峰与王某、王春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雪峰;王某;王春和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3533号原告赵雪峰,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某,男,2016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春和,男,1956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第三人华润雪花啤酒(吉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学海,董事长。 原告赵雪峰诉被告王某、王春和及第三人华润雪花啤酒(吉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全额退还交纳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434.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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