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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峰与王某、王春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3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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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3533号
  • 案件名称

    赵雪峰与王某、王春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雪峰;王某;王春和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3533号原告赵雪峰,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某,男,2016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春和,男,1956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第三人华润雪花啤酒(吉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学海,董事长。        原告赵雪峰诉被告王某、王春和及第三人华润雪花啤酒(吉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全额退还交纳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434.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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