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刚魁、孙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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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1795号案件名称
孙刚魁、孙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刚魁;孙丽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1795号原告:孙刚魁,男,194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林,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刚魁与被告孙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孙刚魁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孙刚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刚魁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刚魁负担。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核对位置]法官助理李荣肖书记员杜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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