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新与张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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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846号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张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立新;张金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846号原告:陈立新,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金波,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陈立新与被告张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立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红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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