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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申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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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申190号
  • 案件名称

    朱启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启德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申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启德,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中臣,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朱启德因与被申请人石中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辽06民终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启德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朱启德与石中臣都是受雇于吉林延边恒运公司,原一、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人属于认定主体错误;2、认定石中臣“左小腿骨折”没有合法有效的医学证明,石中臣没有骨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3、两份病历记录时间与石中臣提供的X光医疗费收据收款时间不一致。石中臣辩解称,本案事实证据清楚。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朱启德在雇佣石中臣工作期间,石中臣在工作中受伤,朱启德应承担相应的雇主赔偿责任。关于朱启德所提朱启德与石中臣都是受雇于吉林延边恒运公司,原一、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人属于认定主体错误的意见,经查,石中臣否认受雇于吉林延边恒运公司,朱启德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节观点,故朱启德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朱启德所提原审认定石中臣“左小腿骨折”没有合法有效的医学证明,石中臣没有骨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意见,经查,认定石中臣腿部骨折有医疗门诊病志、X光检查片证实,三份医嘱均有医生签字或加盖医生名章,朱启德未提供证据证实两份不同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志均为虚假证据,朱启德亦认可石中臣在工作受伤后其陪同石中臣到医院看病的事实,故朱启德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朱启德所提两份病历记录时间与石中臣提供的X光医疗费收据收款时间不一致的意见,经查,石中臣在回宽甸后又在宽甸医院做一次X光检查,因有两次X光检查,故并不存在X光检查时间与病历记录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故朱启德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启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于   海   涛审 判 员 韩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思柠书记员李馨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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