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申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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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申190号案件名称
朱启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启德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申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启德,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中臣,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朱启德因与被申请人石中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辽06民终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启德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朱启德与石中臣都是受雇于吉林延边恒运公司,原一、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人属于认定主体错误;2、认定石中臣“左小腿骨折”没有合法有效的医学证明,石中臣没有骨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3、两份病历记录时间与石中臣提供的X光医疗费收据收款时间不一致。石中臣辩解称,本案事实证据清楚。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朱启德在雇佣石中臣工作期间,石中臣在工作中受伤,朱启德应承担相应的雇主赔偿责任。关于朱启德所提朱启德与石中臣都是受雇于吉林延边恒运公司,原一、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人属于认定主体错误的意见,经查,石中臣否认受雇于吉林延边恒运公司,朱启德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节观点,故朱启德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朱启德所提原审认定石中臣“左小腿骨折”没有合法有效的医学证明,石中臣没有骨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意见,经查,认定石中臣腿部骨折有医疗门诊病志、X光检查片证实,三份医嘱均有医生签字或加盖医生名章,朱启德未提供证据证实两份不同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志均为虚假证据,朱启德亦认可石中臣在工作受伤后其陪同石中臣到医院看病的事实,故朱启德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朱启德所提两份病历记录时间与石中臣提供的X光医疗费收据收款时间不一致的意见,经查,石中臣在回宽甸后又在宽甸医院做一次X光检查,因有两次X光检查,故并不存在X光检查时间与病历记录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故朱启德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启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于 海 涛审 判 员 韩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思柠书记员李馨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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