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茹、李忠文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103执保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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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103执保3号案件名称
马志茹、李忠文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志茹;李忠文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103执保3号申请人:马志茹,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李忠文,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马志茹与李忠文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忠文名下登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5区29C号2单元2层3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忠文名下的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5区29C号2单元2层3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健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郝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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