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黄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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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44号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黄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黄艳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44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23768D。负责人:宗升国,该管理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凤,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与被告黄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丹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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