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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黄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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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44号
  •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黄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黄艳凤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44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23768D。负责人:宗升国,该管理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凤,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与被告黄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洞泉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丹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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