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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昌富与余祖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14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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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143号之七
  • 案件名称

    赵昌富与余祖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昌富;余祖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14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赵昌富,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文俊,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祖强,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赵昌富与被执行人余祖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祖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昌富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034371.9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祖强名下资产如下:1.最近一次银行开户情况查询结果反馈时间单位有无结果余额可用余额2021/8/19 18:30中国农业银行有20414.81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7777.34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7777.3402021/8/20 7:2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2438.9802021/8/19 18:25中国银行有1422.9602021/8/19 18:25中国银行有1331.4802021/8/19 18:26中国工商银行有979.5502021/8/19 18:25中国银行有747.9802021/8/19 18:26中国工商银行有560.6202021/8/19 19:5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435.28-8068308.582021/8/19 18:27中信银行有265.55-4034106.382021/8/19 18:27中信银行有81.61-4034290.322021/8/20 7:2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36.9602021/8/19 18:26中国工商银行有22.5702021/8/19 18:30中国农业银行有16.9402021/8/19 18:26中国工商银行有2.1402021/8/19 19:5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0.56-16137487.22021/8/19 19:5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0.56-16137487.2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1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102021/8/19 18:30中国农业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4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26中国工商银行有0 2021/8/19 18:26中国工商银行有002021/8/19 18:26中国工商银行有002021/8/19 18:26中国工商银行有002021/8/19 18:35兴业银行有002021/8/19 18:35兴业银行有0-4034371.932021/8/19 18:28华夏银行有002021/8/19 18:26中国工商银行有-81869.14 2.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反馈时间单位有无结果号牌号码车辆品牌2021/8/20公安部车辆有渝AQZXXX途锐3.其他资产: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祖强名下的保险、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资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余祖强银行存款共计14263.59元,并于2021年8月31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4153.5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1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冻结余祖强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8执1923号案件的应收执行案款4563911.39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渝B7GXXX号、渝AQZXXX号车辆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余祖强在四川捷成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本案执行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赵昌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祖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渝审  判  员   钟宇斌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刘陈军书  记  员   肖鸿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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