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林枫苑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南市成县捌零贰零口腔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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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492号案件名称
陇南林枫苑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南市成县捌零贰零口腔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陇南林枫苑房地产有限公司;陇南市成县捌零贰零口腔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陇南林枫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成县城关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姜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娟,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13日,住甘肃省成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陇南市成县捌零贰零口腔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西大街安置楼3号楼。法定代表人:苏江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陇南林枫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成县捌零贰零口腔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陇南市成县捌零贰零口腔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号但其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牟小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牟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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