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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生、刘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81民初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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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415号
  • 案件名称

    李运生、刘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运生;刘柏林;刘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81民初2415号原告:李运生,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柏林,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刘荣,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李运生与被告刘柏林、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运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忠、被告刘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柏林、刘荣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迟延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刘柏林系亲戚关系,两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刘柏林与邓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湘乡市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5年12月17日,邓学军与两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原告代被告刘柏林支付邓学军25万元,两被告出具25万元的借条给原告,邓学军与刘柏林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此后,原告支付了邓学军现金25万元,但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该笔款项,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两被告拖延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迟延还款的利息。被告刘柏林、刘荣辩称:被告刘柏林认可该笔债务,但现在经济困难,只能分期偿还。刘荣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债务刘荣根本不知情,刘荣2012年至2016年在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就读,2015年12月17日在所谓的和解协议和借条上签名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刘荣为了刘柏林不被拘留只好被迫签名。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被告刘柏林与邓学军就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柏林欠邓学军的25万元借款由刘柏林、刘荣向本案原告李运生出具借条的方式归还,刘柏林、刘荣向李运生出具25万元的借条后邓学军不再向刘柏林主张该笔25万元的债权。被告刘柏林、刘荣同日向李运生出具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李运生25万元整”的借条。刘荣与刘柏林系父子关系,刘荣在和解协议及借条上签名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原告李运生与被告刘柏林、刘荣及案外人邓学军约定刘柏林欠邓学军的25万元借款由刘柏林、刘荣向李运生出具借条的方式归还,其实质是邓学军将其对刘柏林的25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李运生,刘荣与刘柏林共同向李运生出具25万元的借条,此时刘荣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原告李运生有权要求被告刘柏林与刘荣共同偿还本案借款25万元。原告李运生主张迟延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荣辩称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和解协议和借条,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柏林、刘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运生借款25万元;二、驳回原告李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刘柏林、刘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越书 记 员  胡思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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