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刘俊玲等贾春斌、翟小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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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6执30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刘俊玲等贾春斌、翟小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刘俊玲;贾春斌;翟小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驻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增辉,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俊玲,女,1977年9月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 被执行人:贾春斌,男,1962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 被执行人:翟小民,男,1968年11月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俊玲、贾春斌、翟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俊玲银行存款、房产、保险及被执行人翟小民银行存款合计516412.94元,因双方当事人已就剩余欠款218419.31元及后期利息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22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布音巴图审判员 努热阿依审判员 唐尔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海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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