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剑与传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6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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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6529号案件名称
谭剑与传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谭剑;传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6529号 原告:谭剑,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传渝,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谭剑与被告传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 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21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7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20 500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7月31日归还,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请如上。被告传渝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传渝提供借款20 500元,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被告传渝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传渝归还借款符合双方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传渝返还借款本金20 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应认定为无息借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30日。原告要求自2021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为止的利息,本院依法将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按2021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超出此计算标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传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传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剑借款本金20 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 500元为基数,按2021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谭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传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林霞-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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