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影、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1民初10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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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民初10591号案件名称
王影、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影;杨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民初10591号原告:王影,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涛,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王影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王影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影负担。审判员 肖彦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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