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平、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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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346号案件名称
周江平、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江平;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346号原告:周江平,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乐天创研大连分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高新区。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金茂国际7号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4QL70M。法定代表人:陈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平与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江平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平撤回对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周江平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林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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