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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川、陈小军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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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039号
  • 案件名称

    赵川、陈小军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川;陈小军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039号申请执行人:赵川,男,汉族,1993年1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陈小军,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赵川与被执行人陈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2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陈小军拖欠赵川工资人民币28477元,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5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将剩余2347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陈小军已与我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民特2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民特2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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