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川、陈小军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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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039号案件名称
赵川、陈小军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川;陈小军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039号申请执行人:赵川,男,汉族,1993年1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陈小军,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赵川与被执行人陈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2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陈小军拖欠赵川工资人民币28477元,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5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将剩余2347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陈小军已与我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民特2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民特2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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