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秋支行、潘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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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439号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秋支行、潘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秋支行;潘家亮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439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秋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春秋乡供电所斜对面。负责人:朱珞,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淦,男,支行员工。被告:潘家亮,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秋支行与被告潘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秋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秋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陶 慧书 记 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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