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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銮、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02执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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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执1325号
  • 案件名称

    李加銮、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加銮;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02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李加銮,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负责人:孙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加銮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李加銮支付劳务费7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10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750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霍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薛中卫书 记 员 吴梦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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