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琼、杨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7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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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执775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海琼、杨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海琼;杨勇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7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海琼陈某,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渠县三板乡大石村九组57号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杨**杨某,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水稻农场稻泉村1区1栋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海琼陈某与被执行人杨**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杨**杨某分别于2022年8月1日前每年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海琼陈某10000元,2023年8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海琼陈某10000元;2、双方相互不再干扰对方生活,被执行人在能力所承受范围内履行抚养义务。申请执行人按时收到上述款项,双方及同意本案结案,双方在本案中再无纠纷。现申请执行人陈海琼陈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2执77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慧审判员 周玉熙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大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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