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王学洲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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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497号案件名称
陈亮、王学洲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亮;王学洲;王莉娜;大连海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王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学洲,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莉娜(系王学洲女儿),女,1983年7月1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海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北海村。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丽,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王学洲、王莉娜、大连海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瓦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8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丽银行存款8580元(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2月3日),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逾期未续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瓦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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