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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义保、王鹏飞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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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275号
  • 案件名称

    冯义保、王鹏飞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冯义保;王鹏飞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冯义保,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王鹏飞,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冯义保与被执行人王鹏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义保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鹏飞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飞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飞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年限较长价值过低且本院无法实际控制该车。4、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飞名下无持有股票(股权)。三、已向被执行人王鹏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鹏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鹏飞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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