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超、蒋建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728号案件名称
姚志超、蒋建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姚志超;蒋建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28号申请保全人:姚志超,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被保全人:蒋建刚,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保全人姚志超与被保全人蒋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蒋建刚名下价值29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