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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云强、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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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郝云强、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郝云强;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云强,男,1995年9月0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果岭二期小区华润万家一楼招商区16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郝云强与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16.88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8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营业地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新疆丝绸古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代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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