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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礼、湖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8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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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8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文礼、湖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文礼;湖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8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礼,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67号。法定代表人:钟涛。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和2021年8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7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上述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10点到庭约谈,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800000元,利息7049600元(暂算至2021年7月14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5680元(暂算至2021年7月14日止),受理费560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9391元。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7075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07075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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