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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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683号案件名称
刘某、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68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2015年04月0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理人:戴某,女,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循环工业园周棚路82号。法定代表人:马义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翔云集新华书店三楼乐高机器人教育中心。负责人:马义杰,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68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2015年04月0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理人:戴某,女,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循环工业园周棚路82号。法定代表人:马义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翔云集新华书店三楼乐高机器人教育中心。负责人:马义杰,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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