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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聂龙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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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694号
  •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聂龙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聂龙;金正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27号核电大厦3楼。负责人:李传文,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萍,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竞,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龙,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金正男,男,朝鲜族,1969年8月13日生,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聂龙、金正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寇智翔书 记 员 纪艳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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