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丽云、郑关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19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1903号案件名称
曹丽云、郑关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丽云;郑关宝;牛艳霞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曹丽云,女,汉族,1972年5月23日生,住绥中县。身份证号2114211972××××××××。被执行人郑关宝,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2114211977××××××××。被执行人牛艳霞,女,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21142119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丽云与被执行人郑关宝、牛艳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关宝、牛艳霞应给付给申请人曹丽云执行款57324.94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于被执行人郑关宝、牛艳霞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丽云于2021年8月2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艳霞已给付申请人曹丽云执行款2000元,且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郑关宝、牛艳霞所有的2021年度苹果款6万元,待苹果成熟出售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21执19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长东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连富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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