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美艳、李业雄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81民初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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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民初1168号案件名称
袁美艳、李业雄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袁美艳;李业雄;曹检香;资兴自信远鸿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81民初1168号原告:袁美艳,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李业雄,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曹检香,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第三人:资兴自信远鸿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东江大道。法定代表人:黄胜国,系该公司总监。原告袁美艳与被告李业雄、曹检香、第三人资兴自信远鸿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美艳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新人民陪审员 杨满标人民陪审员 黄**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曹 欣书 记 员 黄梦乔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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