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1民初16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民初1671号案件名称
杨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作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1民初1671号原告:田阳县田州古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隆平大道A12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95741572G。法定代表人:高荣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继平,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承德,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作勇,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原告田阳县田州古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交清所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阳县田州古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阳县田州古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炳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岳文园、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2民初2191号 下一篇 杨安逸、代恒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