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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文园、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2民初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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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2民初2191号
  • 案件名称

    岳文园、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岳文园;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柳春德;唐山市路南区万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2民初2191号原告:岳文园,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南侧(万博源陶瓷城主商场4-08-1号)。经营者:孟英。被告:柳春德,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万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万博源陶瓷城四层办公区4-66。法定代表人:刘宏禄,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岳文园与被告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柳春德、唐山市路南区万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岳文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岳文园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申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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