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文园、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2民初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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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2民初2191号案件名称
岳文园、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岳文园;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柳春德;唐山市路南区万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2民初2191号原告:岳文园,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南侧(万博源陶瓷城主商场4-08-1号)。经营者:孟英。被告:柳春德,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万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万博源陶瓷城四层办公区4-66。法定代表人:刘宏禄,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岳文园与被告唐山市路南普林居品家具商行、柳春德、唐山市路南区万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岳文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岳文园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申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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