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青山氯酸盐有限责任公司、吴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恢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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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恢116号案件名称
临澧县青山氯酸盐有限责任公司、吴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临澧县青山氯酸盐有限责任公司;吴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青山氯酸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板乡望夫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柴志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伟,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青山氯酸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2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伟支付案款1505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伟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二、2021年3月2日、5月19日、8月28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吴伟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19年4月3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吴伟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四、2019年5月31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伟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醴陵市白兔潭镇车站居委会整栋房屋,已被本院冻结;五、2021年3月3日,本院根据查询反馈的财产信息冻结了吴伟的4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六、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吴伟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七、2021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欠款150500元。现已执行0元,尚有1505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彭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黄望梅书记员 冯 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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