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955号
  • 案件名称

    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55号原告: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紫金街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396519633T。        法定代表人:张水玲张某1。        被告:张永康张某2,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紫金豪庭小区北楼1单元301,身份证号:142703197706093619。        原告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康张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乔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