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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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955号案件名称
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55号原告: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紫金街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396519633T。 法定代表人:张水玲张某1。 被告:张永康张某2,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紫金豪庭小区北楼1单元301,身份证号:142703197706093619。 原告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康张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津市福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乔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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