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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李润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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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753号
  • 案件名称

    张忠、李润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忠;李润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82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张忠,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执行人:李润平,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申请执行人张忠与被执行人李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82民初1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忠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61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润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0200元,本院已将该存款扣划并发放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2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被执行人李润平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李润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82民初1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军铎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闫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武 艾 书 记 员 张志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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