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仲良、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3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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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3570号案件名称
邓仲良、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邓仲良;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3570号申请执行人:邓仲良,男,汉族,1951年04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被执行人: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南路18号华飞星苑C栋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373372157。法定代表人:高洪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仲良与被执行人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0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仲良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本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11619.00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74.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据(2020)黔0201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邓仲良赔偿款项共计11619.00元。现被执行人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上述案款款项,且申请执行人邓仲良已领取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全部执行款项,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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