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林、湖南观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4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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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41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尚林、湖南观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尚林;湖南观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尚林,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湖南观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228号环景苑4栋2202。法定代表人:任鹏飞。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尾款151590元,违约金11245元,迟延履行金1485元(以15159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178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342元,以上共计1684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观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4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执行员 沈文锋书记员 徐庄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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