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升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范成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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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757号案件名称
玉门升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范成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玉门升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范成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玉门升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门市玉门镇代家滩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50901473C。法定代表人:王金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龙,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瓜州县人,系玉门升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住玉门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范成智,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县人,农民,住玉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门升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成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45407元,并承担执行费58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数十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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