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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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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3045号
  • 案件名称

    丁伟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丁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3045号被执行人:丁伟,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丁伟罚金(介绍卖淫罪)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1)丰刑初字第03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丁伟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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