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伊衣之舰服饰店、吕秋月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2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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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2988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伊衣之舰服饰店、吕秋月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伊衣之舰服饰店;吕秋月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298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伊衣之舰服饰店,住所地:沈阳市大**甘泉路**。经营者:刘兴野被执行人:吕秋月,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伊衣之舰服饰店申请被执行人吕秋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辽0104民初10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吕秋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秋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0)辽0104民初106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货款31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800元。吕秋月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吕秋月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一年;2021年6月28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吕秋月名下车辆一部,期限24个月,本院就前述两项强制措施已告知申请人续行查封、冻结事宜。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无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于2021年9月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29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鉴铭宇审判员 :李炳玲审判员 : 陈 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楚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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