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方世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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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788号案件名称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方世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方世敏;陈艳;方世星;李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往北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周跃。被执行人:方世敏,男,汉族,1971年9月1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陈艳,女,彝族,1977年8月12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方世星,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娅,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与方世敏、方世星、陈艳、李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黔0521民特392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方世敏自愿偿还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陈艳、方世星、李娅自愿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陈艳、方世星、李娅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于2021年7月6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本院扣划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4,704.70元支付给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被执行人方世敏、陈艳当场支付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75,295.30元(该款项已支付),共计清偿完毕本金9万元借款本金;二、利息被执行人方世敏、方世星、陈艳、李娅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三、申请执行费1,250.00元,由被执行人方世敏、陈艳负担;四、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同意由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综上,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7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家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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