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高峰、刘利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3执166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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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3执1660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高峰、刘利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高峰;刘利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3执16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高峰,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刘利军,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申请执行人刘高峰与被执行人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利军偿还原告刘高峰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利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高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豫H×××××捷达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2023年6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信息三、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通过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6月1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索小生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文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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