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肖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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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2732号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肖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肖娟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2732号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住所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务星鑫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NJK559。负责人:王河,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仡佬组,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娟娟,女,1983年2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与被告肖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承担。审判员 廖欢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卫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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