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223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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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1654号案件名称
张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桂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应 诉 通 知 书(2021)辽1223民初1654号张桂玲:本院已受理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三、如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四、承办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承办法官:冯冬梅联系电话:024-77894139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辽1223民初1654号张文波:本院已受理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三、如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四、承办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承办法官:冯冬梅联系电话:024-77894139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辽1223民初1654号蔡长艳:本院已受理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三、如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四、承办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承办法官:冯冬梅联系电话:024-77894139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辽1223民初1654号王军文:本院已受理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三、如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四、承办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承办法官:冯冬梅联系电话:024-77894139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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