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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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113号案件名称
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113号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东园路4-17号A#楼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097415009H。法定代表人:吴新龙,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友江,公司员工。被告:刘淼,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暂时不想告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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