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1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113号
  • 案件名称

    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淼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113号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东园路4-17号A#楼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097415009H。法定代表人:吴新龙,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友江,公司员工。被告:刘淼,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暂时不想告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冰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